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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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农办医[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和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农办医[2007]2号)要求,成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省(区、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各项工作。其中,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和专职信息员,负责本省(区、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明确报送内容。我部将定期编发《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动态》,全面反映各地牲畜耳标订购和使用、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养殖档案建立、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等方面工作情况。各省(区、市)报送的信息应反映各项工作总体情况、最新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好的经验和做法等内容。已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4省(市),要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信息报送应保证内容真实、文字精练、信息及时准确。

  三、严格报送时间。请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于4月18日前,将本省(区、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情况,以及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员名单(见附表)报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同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要在每月10日前,将信息的纸质版(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突发或重大事项,应随时报送。

  联 系 人: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志刚  刘 祥  魏 巍

  电话:010-64194766  64194740  64194741

  传真:010-64194742

  E-MAIL:zhuisuban@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农业部北办公区18号楼905室  邮编 100026

  附表:省(区、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及信息员名单回执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表:

  省(区、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信息工作
负责同志及信息员名单回执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负责同志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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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80年代普通院校电气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的通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1980年代普通院校电气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的通知

注工电气[2003]01号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部门主管机构,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主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0-23日在无锡组织召开的“全国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土木(港口与航道工程)工程师启动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注工[2003]11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新旧专业对照表,现将“1980年代普通高等院校电气类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主管机构在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表:1980年代普通高等院校电气类专业及其相近专业目录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青龙满族自治县果树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