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及引导工作/沈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0:36:12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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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单独或系列事(案)件引发的网络舆论风波正在成为公安工作的新的挑战,如何在网络舆论中取得话语权,赢得公信力,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的应对及引导工作。本文就这一主题,对公安机关处理网络舆论事件进行挖掘与剖析,进而拟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安机关;公信力
网络时代的浪潮,将使得每个人在网络上传播、获得信息的渠道大大扩展。信息的快速传播,公众性人物、事件在第一时间在网络的平台上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在如此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部门,因涉及行政执法、权力监督,突发事件等众多事项,往往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若出现违规操作、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问题,必然遭致公众的揭露与质疑。因此,应对网络舆论质疑,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将成为在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

一、 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的背景环境
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公民组织力量崛起,公民及其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参与政治事务,并且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如论坛、微博等新兴的交互式的平台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诉求。公民是发起网络舆论的一个重要主体,当公民的私权利与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发生摩擦、碰撞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一旦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伸张,那么,公民就会试图利用网络与公安机关相对抗。近几年,公民网络舆论与公安机关相对抗的事件层出不穷,事件的发生虽各有所途,但是事件的进展轨迹似乎都较相似。如2009年杭州胡斌案,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2012年宁波镇海群体性事件等等,以这些事件为代表的各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络上出现各种质疑公安机关的声音。公安机关所应对的网络舆论主要可以归类三种,一是信息发布型、二是执法规范型、三是涉及群体性事件型。不论哪一种,只要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那么,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将呈几何数上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项改革正在不断推进,在这一特殊时期,各种矛盾将不断凸显。网络舆论的推动,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这一过程体现的是公民力量的不断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深度强度不断增强,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对国家公权部门的监督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网络舆论兴起的同时,我们也会看到各种极端的负面情绪、扰乱公众视线的谣传混入其间。以微博为例,碎片化,快速化的信息分享终端,改变了公众以往获取新闻的习惯与方式,若微博上出现了不正当的言论,那么这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是极其惊人的。近年来,涉警涉案信息被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的事件频繁发生,且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强度越来越高,一些很普通的、常识性的、极个别的失误和过错迅速被无限放大,使公安机关处于舆情危机之中。 负面的评论、意见或者谣传割裂了公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是双方之间的沟通沟壑不断扩大,一方面使公众失去了理性,失去了选择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的时机,另一方面使公安机关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最终的结果不是“双赢”,而是“双输”。

二、 公安机关在引导网络舆论的工作欠缺
(一) 缺乏与公众良性互动的主动性
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一种正当的诉求,因而,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公安机关在面对网络上形成的舆论时,应当主动地去回应,并在回应网络言论的过程中鲜明地阐述观点。因网络舆论是一种参杂着各种声音的言论的集合,社会公众在面对这些舆论时,很容易被一些极端的消极的信息所误导,从而导致对公安机关工作的误解和对立,甚至是对抗。近年来发生的涉警舆论事件表明,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舆论信息的初始阶段,并没有及时有效地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而是等到事件的影响力扩大到一个十分广泛的阶段时,才迫不得已出来作出解释,此时,作出的解释往往已经很难为公众所接纳,从而使下一程序的工作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公众接受信息的速度获得极大的提升,一些局部的,小众的案件事件会一夜之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这当然给公安机关处理舆论信息带来的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处理敏感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事件时,前期没有及时做好与公众的互动,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那么,很容易就陷入舆论的旋窝之中。
(二) 信息不透明造成公安公信力降低
公安机关公信力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的反馈情况,在社会转型,社会各方面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公安机关尤其要注重自身的公信力的提升。公信力,反映出公安机关的权威性与信誉度。诚信,不仅是对公民个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一个国家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意见,一方面是由于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积极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建设;另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在处理舆论信息时暴露出来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阻断了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直接的沟通与交流,体现出的是权力的傲慢。当社会对一项重大的案件事件信息要求办案部门公开的时候,公安机关一味地掩饰、隐瞒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那么,最终导致了社会的信任与支持。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一种长期的投资,公民社会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事件作出回应时,说明社会对公安机关还处于期待的状态,这时候,倘若公安机关依旧置若罔闻,那么谣言谣传或许增加了其流行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为提升公信力的成本大大增加。
(三) 引导方式相对单一、自主
在面对网络舆论压力时,公安机关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却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引导疏通,舆论的洪流,相反,通过“封删关”的方式进行舆论的监督与管理,这种单一的自主性的引导手段为公安机关屡试不爽,但却引发更大的舆论浪潮。公安机关合法使用其权力,积极开展舆情监督与舆论引导,这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通过强硬的手段封堵网络舆论源,删除舆论信息,关闭各种论坛、微薄的转发或者评论,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这种方式从表面上看抑制了负面信息的产生、传播,却为更进一步的网络舆论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三、 创新思路、提升层次,改善公安机关网络引导工作
(一) 加强与网络平台沟通,掌握舆论的话语权
公安机关涉及的案件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平台在此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公安机关要加强舆情监督建设,第一时间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首先就要加强与网络平台的沟通。当然,这种沟通必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交流,是双方意见的交流,是互动式的信息资源的平等交换,公安机关不能擅自动用手中的公权力,对网络平台上的舆论信息加以干扰。
在面对重大复杂的舆论时,公安机关要紧抓主流的网络平台,抢占阵地,既要对出现的攻击性、负面性强的信息、言论进行反击与驳斥,又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真实、全面的信息或数据,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情。这是在面对网络舆论时一个关键的阶段,公安机关在做好与各网络平台沟通的同时,能够利用内部建立的一套应对制度,在整个案件事件的舆论引导过程中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 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最大限度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是公安机关有效引导舆论的基础,所谓最大限度的公开,说的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依照自己的职权职责,公开重大的社会影响大的涉警涉案。对于这一部分信息,社会公众有相当高的期待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安机关与公众在涉警涉案信息的掌握上存在着巨大差距,一方面,公安机关因其自身工作的特殊性,以国家秘密的理由拒绝公开,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很难通过其手中及其有限的资源对涉警涉案信息进行获取与传播。因此,在对于涉警涉案信息的公布上,社会公众一直出于弱势地位,公安机关公布相关信息就“犹抱琵琶半遮面”,重要的关键性的信息不予以公布,或者严防死守,全部不公布,都增加了公众的质疑。
因此,在法律的语境下,公安机关必要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透明化其行政执法的内容与程序,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建立案件事件舆论研讨的交流机制,将网络舆论导向利于案件事件发展的方向发展。

作者:沈林
2012/11/5


参考文献
[1]唐铁汉.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5(3).1.
[2]蒋建国.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人民日报.2008.7.16.
[3]黄毅峰.谣言传播与社会冲突的内在逻辑[J].理论与现代化.2010.(3).
[4]苏成雪.传媒与知情权[M].新华出版社.2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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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局所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司(室)党支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一五”规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温家宝总理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议结束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从战略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落实好五中全会精神,对于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好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报告和讲话,学习好温家宝总理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的说明,充分认识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基本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上来,更加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为实现由测绘大国向测绘强国的转变做出贡献。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实质

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要深刻领会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刻领会“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二是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这个主题,进一步增强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深刻领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努力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四是深刻领会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增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机遇意识、忧患意识;五是深刻领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六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群众立场,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发展成果让群众共享;七是深刻领会全会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组织保障。

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是各级党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报告会、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五中全会精神。国家测绘局要充分利用“测绘大讲堂”进行五中全会精神的宣讲和辅导。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龙头作用,先学一步,多学一些,学深一点。要充分运用《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局网站等有效载体,大力宣传五中全会精神,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了解和把握我国发展的前进方向、奋斗目标、美好前景。要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测绘事业“十一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绩,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进展情况,大力营造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三、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五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要与科学谋划测绘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结合。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科学制定测绘发展“十二五”规划。要结合学习领会五中会全精神,全面总结“十一五”时期测绘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宝贵经验和存在不足。要按照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综合判断,准确把握测绘事业长远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定信心,明确方向,不断巩固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势头。要把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贯穿测绘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使之更加符合中央精神、更加符合测绘实际、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谋划发展蓝图,加快本部门本单位“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要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要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要切实做好公众版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系统后续运行工作,使用户享受到更全面、更完整、更详细、更准确的地理信息服务。要扎实推进“数字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数字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要认真开展2010年度全国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测绘工作考评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要认真做好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广泛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利益。要积极谋划和安排部署好2011年工作,开好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确保测绘工作“十二五”时期有一个良好的开局。

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要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果源源不断地体现和转化到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中去,在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实践中不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要切实改进作风,真抓实干,做到高度负责、甘于奉献,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一抓到底、善始善终。要通过各种活动载体和有效抓手,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围绕中心创先进,立足本职争优秀,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组织保证。

请各部门各单位将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及时报国家测绘局党组。

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 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 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 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